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018年:治标。启动专项斗争,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治根。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2019年,浙江省委决定开展“扫黑除恶攻坚年”活动。
3.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一)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三)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尤其是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纠集组织团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地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疗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场所随意殴打群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行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组织者、经营者、操纵者;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尤其是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套路贷”,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语言威胁、变相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逼讨债务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民间保安队”或采取“站人头”“摆场面”等威胁恐吓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向境内发展渗透或者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尤其是实施组织跨境赌博、绑架、洗钱、敲诈勒索、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一)盘踞在城中村、郊区或农村中,利用恶势力通过“霸选”“贿选”或使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等操控选举,腐蚀基层政权,影响基层政权稳定性的黑恶势力;
(十二)操控青少年充当打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或达到个人非法目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操纵者;
(十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2.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4.“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一字之差,充分体现中央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综合治理的信心和决心。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将打击黑恶势力提升到党委领导的高度,切实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专项斗争的各方面、全过程和基层各单位,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
第三,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打击和防范力度,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15.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内容是什么?
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16.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等进行重点督导。
17.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方式是什么?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18.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督导工作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到2019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2019年6月来浙江督导。在督导基础上,适时开展“回头看”,督导各地区整改落实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19.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犯罪集团、涉恶类犯罪团伙的具体罪名、各类涉恶犯罪解释?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涉黑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团伙。
(四)各类涉恶犯罪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犯罪。
20.什么是“恶势力”?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法发〔2018〕1号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1.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法发〔2018〕1号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2.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法发〔2018〕1号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3.“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二)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用黑形成帮派势力;
(三)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四)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五)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2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二)利用手中权力;
(三)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25.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26.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什么?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王岐山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8.扫黑除恶当前需要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是什么?
(一)针对有些地方站位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把推进专项斗争作为讲政治的实际行动,切实强化使命担当。
(二)针对有些地方部署形式化的问题,要聚集重点、把握节奏,深化斗争部署,增强斗争实效。
(三)针对有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的问题,要深化宣传发动,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针对有些地方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拓展线索收集渠道,提升举报线索核查效率。
(五)针对有些地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要深化斗争策略运用,整合办案力量资源,攻克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
(六)针对有些地方执法思想不一致的问题,要统一执法思想,深化法律政策适用,明确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效。
(七)针对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的问题,要深化“打伞”机制的完善落实,做到深挖彻查、除恶务尽。
(八)针对有些地方存在打击“盲区”的问题,要深化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消除“盲区”,促进专项斗争均衡发展。
(九)针对有些地方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化各级扫黑办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十)针对有些地方开展督导不力的问题,要深化严督实导,倒逼专项斗争举措落地见效。
29.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走在前列”、“五个绝不允许”是指什么?
(一)要在坚决打击态度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放过任何一个黑恶势力;
(二)要在依法办事、精准打击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造成任何一起冤假错案;
(三)要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黑恶势力趁虚而入、把持基层政权;
(四)要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黑恶势力滋生繁衍、做大做强;
(五)要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任何一个地方因黑恶势力猖獗而民怨沸腾。
30.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严禁”的工作纪律要求是指什么?
(一)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
(二)严禁跑风漏气、泄漏案情和线索;
(三)严禁违规办案、刑讯逼供、人为“拔高”;
(四)严禁打探消息、插手干预案件办理;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31.扫黑除恶的宣传口号有哪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打击黑恶势力,弘扬社会正气。
全民参与,共同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保持高压态势,铁腕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扫黑除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扫黑除恶,利国利民,举报黑恶,人人有责。
主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严惩黑恶势力,共享平安成果。
坚决铲除强拿硬要、逞强斗狠、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
坚持标本兼治,坚决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31.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涉黑涉恶线索收集重点
(一)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通过黑恶势力强揽工程项目、煽动闹事、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通过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或其他费用、索要补偿费、无故阻碍施工、干扰施工单位正常取料等行为。
(二)借助黑恶势力控制运输市场货源或货运专线、客运市场的客源或客运线路资源、维修市场、驾培市场的行为;组织团伙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或者纠集出租、货运等驾驶员影响行业稳定的行为;通过恐吓、威胁或强制提供中介代理服务等方式干扰运输市场的行为。
(三)通过黑恶势力超限超载运输,聚众恶意冲卡等行为。
(四)通过黑恶势力影响港口、码头、水路运输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相关工作人员为违法违规经营及非法运输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黑恶势力。
(六)恶意破坏、偷盗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
32.涉黑涉恶线索举报电话邮箱
市交通运输局24小时举报电话:0571—85460333;外网举报邮箱:hzjtshce@hz.gov.cn ;
33.举报电话、邮箱处置程序
一、由局值班人员每日负责记录扫黑除恶举报,主要记录通话时间、举报事项、举报人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同等受理,所有内容均记录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记录本。
二、由值班人员负责将举报内容报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鹏飞,联系方式:85463193, 18958088428
三、外网邮箱由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每周一收集汇总信息。
四、举报信息由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分析研判和反馈,相关处置情况报局活动领导小组成员,重大涉黑涉恶举及时报送市扫黑办和公安机关。
五、严格举报人隐私保护,涉及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传阅翻阅举报记录,私下传播举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