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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载货柴油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来源: | 作者:logistics-101 | 发布时间: 2021-03-16 | 970 次浏览 | 分享到:

ZJAC00-2019-0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杭政函20194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

载货柴油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通行载货柴油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
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受通行限制。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分两个阶段实施通行管理措施。
第一阶段:自2019年5月5日起,从早4:00—晚24:00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不含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
第二阶段:2019年10月8日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绕城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不含绕城高速)所有道路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三、其他规定

上述各类车辆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禁令标志的指示行驶,服从交警指挥,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区域。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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